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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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丽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再思考[J].商业研究,2003,15(22):147-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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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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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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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经营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客观上,经营者告知虚假情况会构成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并不当然构成欺诈。第49条的适用范围中,认为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宜在规范相应市场的前提下,通过专门法规解决问题,而非简单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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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欺诈行为 知假买假 商品房 |
文章编号: | 1001-148X(2003)22-0147-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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