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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制
作者姓名:
胡春华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
摘 要: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章第六条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这一新的提法,突破了原来的“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负责制”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校长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本文就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制谈一些浅见。 一、校长负责制取代总会计师责任制是高校财务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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