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失职,死者方扣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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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宏发.交警大队失职,死者方扣车违法[J].道路交通管理,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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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宏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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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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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只有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方可进行责任认定。万荣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就下达责任认定书,显然不妥当,属程序违法。大货车方一旦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万荣县交警大队必败诉无疑。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而本案中死者方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将范忠强的大货车扣留,显然属违法行为。 三、万荣具交警大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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