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担保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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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振亚.重新认识担保期间[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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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振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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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颖上县农村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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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该《解释》的施行,进一步增强了《担保法》的可操作性,其中对担保期间的有关规定尤其值得银行业的高度重视,以有效防止担保人逃避担保责任,使银行债权落空。一、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无效。实践当中,有些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强行要求当事人登记担保期间,如房屋管理部门在房产抵押贷款中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书时,把他项权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与贷款期限相同,这样的规定使他项权存在毫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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