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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养息”要不得
引用本文:朱俊高.罚息“养息”要不得[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10).
作者姓名:朱俊高
作者单位:江苏
摘    要:近日,笔者在下乡调查时,了解到有的信用社存有这样一种观念和做法,“贷款逾期不还,正好可以养息”,就是说,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还,信用社并不急于催收,从而可以加收罚息,以此增加利息收入。笔者认为此举实在要不得。一是违背了罚息的初衷。《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罚息本是对借款人违反合同、失信的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信用社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如今却成为“生财”之道,令人啼笑皆非。二是不利于信用社与客户关系。信用程度好的客户可能连本带息还上,而信用差的干脆认账不认还,此举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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