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贷手记:公司担保谨防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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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盛东.依法管贷手记:公司担保谨防无效[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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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盛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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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和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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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是我国重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担保借款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担保人。担保无效有诸多法定情形,但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却给公司担保增加了新规定,使公司担保一不小心就会无效。 《解释》第四条明确:“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条中,董事、经理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而一般是以公司名义,但没有股东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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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担保 担保合同 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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