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权力格局应重新安排 |
| |
引用本文: | 张启生.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权力格局应重新安排[J].上海金融,2001(1):16-18. |
| |
作者姓名: | 张启生 |
| |
摘 要: |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高级"点缀"--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权力格局重新安排的原因所在
当初我们进行股份制试点时,国人对其抱以极大的希望,这不仅在于这一制度在西方世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更主要在于这一制度的内在机理对一个转型经济国家是极具吸引力的,尤其是它的法人治理结构--一套具有激励制衡机制的结构,对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很有魅力的.这一制度的运行机理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能.理想状态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形成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状态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分工明确、责权清楚的基础上各行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能,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与股东权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
关 键 词: | 股份制公司 董事会权力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