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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复混肥处罚案
摘    要:2011年3月16日,某市农委执法支队在市场检查时。依法对辖区内某农资公司经营的标签标注为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总养分为25%,复混肥(8—8—9)进行抽检,经省质监化肥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某复混肥含氨6.8%,含磷为8.1%,含钾为4.2%,总养分为19.1%。

关 键 词:违规经营  复混肥  处罚  农资公司  市场检查  有限责任  标签标注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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