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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主体的分析与认定——也谈联营、承包、租赁、挂靠
引用本文:匡科.对无照经营主体的分析与认定——也谈联营、承包、租赁、挂靠[J].工商行政管理,2003(15).
作者姓名:匡科
作者单位:四川省工商局
摘    要:《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三个关于行政的法律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时,都概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则为“单位和个人”。这种表述既可以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兼顾了《办法》所调整行为的特殊性。因为无照经营行为的“经营个体”或“经营组织”未经依法取得或未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即市场准入资格,以下通称主体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无照经营作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将这类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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