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中主体结构分包相关问题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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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慧,周坚.《建筑法》中主体结构分包相关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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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慧 周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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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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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施工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在当时建筑市场管理混乱、转包和层层分包现象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的环境下,这个规定对建筑市场的净化、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调整和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这个规定已阻碍了建筑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也阻碍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和与国际建筑市场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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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法》 主体结构 问题分析 分包 建筑市场秩序 相关 国际建筑市场 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国际竞争力 转包工程 建筑工程 管理混乱 质量问题 市场经济 WTO后 建筑企业 有效衔接 良性发展 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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