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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中主体结构分包相关问题分析
引用本文:鲁慧,周坚.《建筑法》中主体结构分包相关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61-62.
作者姓名:鲁慧  周坚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摘    要:《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施工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在当时建筑市场管理混乱、转包和层层分包现象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的环境下,这个规定对建筑市场的净化、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调整和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这个规定已阻碍了建筑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也阻碍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和与国际建筑市场的有效衔接。

关 键 词:《建筑法》  主体结构  问题分析  分包  建筑市场秩序  相关  国际建筑市场  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国际竞争力  转包工程  建筑工程  管理混乱  质量问题  市场经济  WTO后  建筑企业  有效衔接  良性发展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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