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请律师确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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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再春.企业请律师确有必要[J].煤炭经济研究,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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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再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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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涟邵矿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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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国营煤矿被认为是“家大业大油水大”。一些和煤矿交往的人,总想从中多捞些“油水”。以湖南为例,有的矿井刚打完巷道,布置好采区,大片的煤炭资源被毗邻小窑采去了;有的矿占用了农村土地或影响了用水,虽多次付款补偿,对方还不肯罢休;有的单位买了矿上的煤炭,货款却长期不交……。不少煤矿领导对此大伤脑筋。如涟邵矿务局恩口煤矿与地方某单位因料石问题发生合同纠纷,明明是对方违约给煤矿造成了损失,而该单位却要矿方付违约金3753元;利民煤矿因污染了当地农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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