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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摘    要: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

关 键 词:存款保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  基金管理机构  吸收存款  金融机构  金融风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  风险状况  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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