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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屋权属悖论及对民事责任承担影响
引用本文:张秋喜.国有企业房屋权属悖论及对民事责任承担影响[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16-17.
作者姓名:张秋喜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一般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就国有企业(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下同)而言,房屋所有权证书却并不是前述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确认国有企业房屋权属的凭证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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