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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度
引用本文:张有义.美国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度[J].新金融,2001(3):27-28.
作者姓名:张有义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
摘    要:一、客户经理制的环境 1、外部环境。30年代以前,美国众多商业银行就根据当时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满足客户的需求。30年代初发生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第格尔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跨州经营,所以从这以后商业银行很少采用客户经理制。直到9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美国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管制有所松动。94年9月,美国颁布了《州际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1997年6月1日起跨州经营金融,设立分支机构,这一法案打破了70年来单一银行制度的法律限制。1995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竞争法》,该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分支机构介入证券业务。1999年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商业银行可从事保险、证券发行和风险投资等业务。针对这些变化,美国商业银行又建立起新的“客户经理制”(美国称关系经理),通过客户经理把商业银行开发的众多新产品推向客户,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关 键 词:美国  商业银行  客户经理制度

Account Manager System in US Commercial Banks
Zhang Yoayi.Account Manager System in US Commercial Banks[J].New Finance,2001(3):27-28.
Authors:Zhang Yoay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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