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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摘    要:各区(市)发改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 10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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