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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调解制度
引用本文:于秀玲.试论法院调解制度[J].黑河学刊,2005,5(2):83-86.
作者姓名:于秀玲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调解是指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为其提供正确的信息,帮助当事人达成含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即中立的第三者为法院的调解。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代表的儒家思想早有不谋而合之处。儒家的中庸、和为贵和息讼的思想精髓几千年来所孕育的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为法院调解制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并使之成为各个阶层、各种角色广泛接受的解纷方式。在关于解纷机制改革的探讨与尝试中,甚至出现了建议彻底废除法院调解制度的一派学说。因而时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解纷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考察与分析,明确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时于解纷机制改革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法院调解  审判  诉讼和解  ADR
文章编号:1009-3036(2005)02-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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