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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要素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可能性分析——以自然人姓名为例
引用本文:陈思维.人格要素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可能性分析——以自然人姓名为例[J].理论观察,2014(8):89-91.
作者姓名:陈思维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广东深圳518060
摘    要:人格权所代表的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由、独立和尊严的价值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质疑和分离的,其深刻的人本思想是一切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也随之而发展,不断地丰富和饱满起来。本文从社会时事热点出发,引出其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即传统的人格权客体——姓名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从而进行商业交易。本文首先从财产权客体和人格权客体的对比分析揭示人格要素的核心意义,确定人格权为"受尊重权"的权利本质;继而发掘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环境中,姓名所具有的超越人格意义的商业利用价值;最后在商品化权利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姓名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体系分析和价值分析,并给予肯定性的结论。

关 键 词:姓名权  人格要素  权利客体  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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