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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政府通过提供货物进行补贴的比较基准--兼评加拿大诉美国第四软木案
作者姓名:尤明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
摘    要:政府向特定产业或地区提供补贴的一个常用方式就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货物。在认定政府收取的对价是否低于市场价格时就存在比较基准问题。提供国的市场价格是否是唯一的比较基准?当提供国不存在相关的市场价格时或者提供国的市场价格因为政府干预受到扭曲时如何处理?这正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关 键 词:加拿大 美国 市场价格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案件 软木制品 提供国 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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