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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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兵.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的可诉性[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7):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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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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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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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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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行为 可诉性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 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 提起诉讼 申请人 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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