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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张文兵.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的可诉性[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7):27-28.
作者姓名:张文兵
作者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关 键 词:申请行为  可诉性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  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  提起诉讼  申请人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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