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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决定的限制——以吉林通海高科案为例
引用本文:匡军波.撤销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决定的限制——以吉林通海高科案为例[J].财经界,2006(3).
作者姓名:匡军波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苏州,215006
摘    要: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决定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许可行为有可能被撤销,从而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是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对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我国的《证券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但在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违法严重程度以及行使时限上并没有作出必要限制,有必要对此作探讨。

关 键 词:股票  撤销权  信赖利益  违规程度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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