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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丁国民,龙圣锦.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J].南方金融,2020(1):93-99.
作者姓名:丁国民  龙圣锦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基金项目:2018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8BFX004)的资助。
摘    要: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是环境管控从单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多元)治理模式转变的产物,是环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具体形式之一。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商业银行是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主体。然而,在环境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缺乏对于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且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尚未建立,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不够明晰,这就制约了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实施和推广。为推进环境保护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促进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机制有效运行的坚实保障。

关 键 词:绿色发展  企业环境信用规制  多中心治理理论  法律责任  第二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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