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制度并非与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产生,为了破除纠问制下法官权力的无所限制和被告人无所防御的弊端才创设了检察官制度。在控诉原则的指导下,检察官担任控方进行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活动,而这一活动的强力需求与传统女性的刻板印象格格不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女检察官数量不断增加的现象与刑事司法理念的多元化发展之间呈现出相互促进的趋势,而女检察官在工作中对性别特征的刻意回避进一步说明了女性在刑事司法场域中仍然呈现出一种迎合的姿态。在多元化的诉讼理念取代单一的惩罚观念之后,更应注重对女性经验的运用,以实现关怀伦理对公正伦理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