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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浙江省邮电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九九0年九月发布)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邮电通信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邮电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县局以上邮电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本规则向上一级邮电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邮电机关复议邮电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邮电机关复议邮电争议案件,实行合议表决制度。第二章复议机构第五条市、地局以上邮电机关复议邮电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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