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保险免责条款坚守文意为本原则——以某寿险公司驾驶员意外保险免责条款争议为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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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超.司法解释保险免责条款坚守文意为本原则——以某寿险公司驾驶员意外保险免责条款争议为例证[J].上海保险,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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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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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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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与义务的通用载体。保险人在各种保险产品设定的保险条款中,不仅会列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避免风险的无限扩大,还会通过制订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去限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事先制作的,保险相对人对其了解的深度远不及保险人,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尽力实现相对公平,《保险法》不仅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七条),而且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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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责任免除 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范围 司法解释 保险条款 寿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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