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确定的房屋征收体制中“公共利益”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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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安娜.对《物权法》确定的房屋征收体制中“公共利益”的探讨[J].山东房地产,2008(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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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安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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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莱山区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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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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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物权法》 征收体制 拆迁管理工作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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