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物权法》确定的房屋征收体制中“公共利益”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安娜.对《物权法》确定的房屋征收体制中“公共利益”的探讨[J].山东房地产,2008(4):10-11.
作者姓名:张安娜
作者单位:烟台市莱山区房产管理局
摘    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关 键 词:城市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物权法》  征收体制  拆迁管理工作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立法依据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