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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
引用本文:唐双娥.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J].生态经济(学术版),2009(7).
作者姓名:唐双娥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  
摘    要:法学上的生态用地不宜采纳生态中心的观点,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功能重要的土地.现代法学上的土地不包括水资源在内,决定了法学上生态用地宜作为国土范畴,才能将生态功能重要的陆地水域纳入其内.耕地的生态条件虽好,但因其实现粮食安全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不宜纳入生态用地.以实现"粮食换生态"目的的生态退耕地,因不宜作为耕地决定了应为生态用地.只有那些历史上形成的生态条件恶化、只能保存其现状的未利用土地,才可纳入生态用地的范围.

关 键 词:耕地  未利用土地  陆地水域  生态用地  生态退耕地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s of Ecological Land in Law
Tang Shuange.The Definition and Scopes of Ecological Land in Law[J].Ecological Economy,2009(7).
Authors:Tang Shuan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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