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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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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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沪财会(1999)182号现将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转发给你们 ,请即转知所属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对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物业管理企业 ,以及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子公司 ,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廿九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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