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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与医疗期限“撞车”
摘    要:【案情摘要】申诉人蒋某于1994年4月5日入职被诉单位某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5年8月12日止。2004年11月21日凌晨,申诉人因遭抢劫受伤住院治疗,直至2005年12月7日出院,医院诊断证明申诉人的病情好转,建议门诊复查并休息一个月。申诉人出院后经被诉人批准休病假一个月,并于2005年1月8日回到工作岗位。4月29日申诉人经批准休事假两个月。2005年5月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伤病情属于柒级伤病等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情所患疾病属于较重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2005年8月8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于2005年8月12日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申诉人于8月12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与申诉人口头协商愿意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1元。申诉人收到该通知后对被诉人的终止决定提出异议,并拒绝在签收回执上签收。申诉人于8月8日停止工作,被诉人于当日以特快专递向申诉人邮寄《内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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