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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中国名牌”行政处罚案的分析意见
引用本文:南沛林.对冒用“中国名牌”行政处罚案的分析意见[J].标准化报道,2003(16).
作者姓名:南沛林
作者单位: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摘    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因此,“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评价,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以协会或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名义评价的名牌产品不能作为“中国名牌产品”进行宣传,也不得在该产品上标注“中国名牌”字样。本案中某县城一摩托车行销售标有“中国名牌”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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