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商标异议裁定案看驰名商标保护 |
| |
引用本文: | 张合营.从三个商标异议裁定案看驰名商标保护[J].中华商标,2022(5):46-48. |
| |
作者姓名: | 张合营 |
| |
作者单位: | 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正>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中,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在商标使用管理方面,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本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法规已实施多年,但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及企业管理者中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商标法既然不让宣传了,企业没必要再去评驰名商标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