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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销售商免赔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陈惠珍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正>本文涉及的销售商免赔条款是指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作为销售商的被告方常常会引用该条款作为被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的抗辩。在以往的审判实务中,能适用该款免赔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较少,对该款适用条件的研究也相对欠缺。但随着权利人直接起诉销售商的案件逐渐增多,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偏重起诉终端销售商户,而避开生产商、批发商的趋向。因此,更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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