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 |
| |
引用本文: | 廖芳.论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J].中华商标,2022(6):49-55. |
| |
作者姓名: | 廖芳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得到,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1.适用主体为“商品销售者”;2.适用的侵权行为为“销售侵权行为”。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标使用人”与“使用侵权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