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恶意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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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桑榆.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恶意的认定[J].中华商标,2022(3):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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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桑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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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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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目前,被广为接受的商标侵权要件主要包括:存在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1],也就是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不管是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亦或者是其广告功能,其根本目的都是商标权利人为了利用加之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构建其联系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能够定位到其目标商品的作用。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标准应当涵盖其是否有基于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和误导、混淆消费者使其错误的定位到了非商标权人的商品意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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