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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解决现行监管矛盾
作者姓名:李晓林  陆剑峰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商局
摘    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造成许可机关的变化,如果“一刀切”地否定原许可证的效力,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所秉持的便民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但是,如果完全等到经营者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会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流通  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  《行政许可法》  生产经营者  矛盾  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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