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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之司法与政策应对——以最高法“指导案例号18号”和第8次《纪要》为视野
引用本文:问清泓.“末位淘汰”之司法与政策应对——以最高法“指导案例号18号”和第8次《纪要》为视野[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10):151-163.
作者姓名:问清泓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过度劳动的形成机理及其效应研究”(14BJY211),武汉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律范畴,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手段.许多用人单位都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同等看待,这是非常有害的误读.我国“末位淘汰”指导案例之参照效力与《纪要》之内部效力基础都特别薄弱,并不能解决“末位淘汰”的根本问题.克服缺陷应当从劳动立法与劳动政策上进行.“末位淘汰”指导案例与《纪要》“升华”之路径是:第一,构建我国劳动法之“成文法+判例法”模式,将指导案例“升华”为“判例案例”,实现成文法与判例法之融合;第二,构建我国劳动法“劳动政策+劳动立法”模式,合法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各种不同而复杂的“末位淘汰”案件.

关 键 词:末位淘汰  指导案例18号  第8次《纪要》  “成文法%2B判例法”  “劳动政策%2B劳动立法”

Judicial and Policy Response of "Eliminati on System"——Taking the Supreme Law 'the Case Number 18' and the 18th 'Minutes'for Examp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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