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无论是纵向的企业合并还是横向的企业合并,都有可能促进效率,也都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欧美在反垄断执法中,一般采用合并救济的方式来平衡竞争与效率二者间的关系。合并救济主要分为三类:结构型救济、行为型救济和混合型救济,欧美普遍将结构型救济特别是其中的剥离救济作为企业合并救济的首选。中国借鉴了欧美的合并救济经验,通过立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附条件批准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鉴于剥离救济是最重要的企业合并救济措施,在此选择剥离救济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欧美等国剥离救济的成熟立法、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整理,为我国剥离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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