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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不宜单方面为合资企业贷款担保
摘    要:目前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值得注意:投资总额中的贷款部分全部由中方合营者单方面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而且违反了《合资法》第四条关于“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规定。本文拟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谈谈这方面的问题。一、国家融资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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