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延误赔偿纠纷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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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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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邮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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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调查显示,在公用性行业服务质量差引发的侵权案件中,邮件延误纠纷榜上有名。邮政企业为此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邮政企业被判决承担了相当的赔偿责任,甚至还有精神损失赔偿。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邮政法》与《民法通则》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民法通则》效力高于《邮政法》。2.邮政企业在为用户提供邮递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不适用属于行政管理法的《邮政法》。3.《邮政法》只对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赔偿作出了规定,而对邮件延误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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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政法 邮件延误赔偿纠纷 合同纠纷 法定限额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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