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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清帐为名偷漏税款
引用本文:赵荫秋,费宏泉.警惕以清帐为名偷漏税款[J].当代审计,1997(3).
作者姓名:赵荫秋  费宏泉
作者单位:临江市审计师事务所 (赵荫秋),临江市审计师事务所(费宏泉)
摘    要:最近,我们在审查某单位1996年度财务帐时,发现有多笔销售水泥的业务,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方记录购进的水泥款15.4万元,贷方记录销售的水泥款28.6万元,其中有三笔销售水泥业务3.8万元,已按发货票金额交税,有24.8万元销售水泥的款项漏税46376元。当我们把销售水泥漏税问题和厂长、会计讲清后,厂长、会计都说:“水泥是清帐清回来的,怎么还交税呢?”又说:“处理的水泥,购货方需要发票的,我们就给出具发票,按发票的金额交税。”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和了解,得知被审单位不是清收货款,而是两个单位互相提供产品,用产品结算货款。水泥厂需要机床上的备品备件,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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