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并相继出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用卡证券化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发布的FAS77、技术公报85-2、FAS125、FAS140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颂的IAS32、IAS39及其修正稿,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进程中,FASB及IASC为解决证券化业务中会计确认、计量等问题建立完善的会计规范而作的努力。资产转移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是其关键。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包含一系列的金融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虽非专门的证券化会计规定,甚至没有直接提及证券化,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SPE)间的资产转移会计确认涉及到采用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而两种处理方法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这使得证券化会计中资产转移的确认问题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处理的核心。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新准则第23号"),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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