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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受益人的自我保护
引用本文:古国耀.出口信用保险受益人的自我保护[J].对外经贸实务,2004(12):25-26.
作者姓名:古国耀
作者单位:广州暨南大学金融系
摘    要:本案点评:A公司失误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托收交单条件认知不足,未充分了解D/P与D/A的本质区别,以致物权凭证被进口商在会款前骗到手;二是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在买方提出更改交单条件时,即使不甚清楚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也须先征询承保公司的意见,以免保险生效的因果环扣脱节带来保险权益的丢失.

关 键 词:企业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收汇  经贸  外贸进出口  生力军  外贸行业  保险受益人  中国  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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