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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技能鉴定和职业证书制度之利弊
引用本文:赵以同.我国现行技能鉴定和职业证书制度之利弊[J].中国煤炭工业,1996(7).
作者姓名:赵以同
作者单位:山东肥城矿务局劳动工资处
摘    要:《劳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依据该规定,1994年6月,经中央编委批准,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发展到现在,各地区、各部委在劳动部的统一布署下相继成立了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站,开展了部分工种的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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