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短期劳动合同且终止时无补偿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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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已有十多年工龄。在十几年的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违犯各项制度,也曾多次受到表彰,受到奖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形势发生了变化,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与工人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大的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我签的是5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即最近一两年来,我们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每次只签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现在我已被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编辑同志,单位的这两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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