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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进出口管理办法9月实施
摘    要: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界定为“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关 键 词:进出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  海关总署  起爆器材  信息化  公安部  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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