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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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喜飞,邹云枰.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22):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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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喜飞 邹云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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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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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法律 违约责任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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