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当前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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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梅.浅论我国当前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建构[J].金卡工程,2010,14(11):1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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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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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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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现行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法官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调解会使其角色错位,加之法院和法官对诉讼调解享有过重的程序利益因而热衷追求调解率,使得各类隐性的强迫调解难以禁绝。而且调解程序中的利益博弈往往使诉讼调解呈现权利人单向让步的倾向。当前诉讼调解名义上是当事人自主,自决的活动,而实质上是法官起主导、决定作用,就必然会发生有权利无救济的失衡现象。不讲公平、不辨是非、强加于当事人的调解并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相反,它背离了法治、公平、自愿的原则,与谋求增强司法能力的努力南辕北辙。文章拟从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入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并对如何建构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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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调解 自愿合法 制度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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