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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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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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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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独资企业 暂行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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