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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題,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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