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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社贷款按季结息之弊
引用本文:朱光华.浅议信用社贷款按季结息之弊[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8(4).
作者姓名:朱光华
作者单位:农行广西区分行
摘    要:我区农村信用社按季结息办法是从一九八四年开始推行的。实践表明,这个办法确是有利于监督贷款单位加速资金周转和信用社部部的经济核算,但是,也存在不少弊病。首先,贷款按季结息的办法会助长欠款户的赖债思想。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低利率贷款政策。贷款月利率仅占贷款本金的千分之几,一般来说,信用社按规定每季到贷款户收取微乎其微的利息是不成问题的。因此,一些经济效益差、不守信用的欠款单位往往只愿还利息,不愿还本金。另外,一些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信用社也往往只图收利息,不收本金。这几年来我区信用社到逾期贷款余额越来越多原因,我认为与上述情况有很大关系的。从1985年为例,全区信用社各项贷款到逾期余额和社员贷款到逾期余额分别占其总余额的76.5%和77.3%,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首位;社队集体贷款到逾期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到逾期余额分别占其总余额的79.6%和70.6%,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第二位;就连个体经济户贷款到逾期余额也占总余额的74.1%,居全国各省区信用社第四位。其次,贷款按季结息的办法无形地加重货款户的利息负担。有些信用社为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不管贷款户经济定益好坏,一律按季收息,不收本金。这种做法,无形地加重了贷款户的利息负担。如南宁市安吉乡永宁砖厂,先后向明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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