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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共用设施设备  资金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  维修基金  北京市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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